娄底市商务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娄底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娄底市商务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娄底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经济合作局、财政局:现将《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娄底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1.《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2.《娄底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娄底市商务局娄底市财政局2024年9月25日附件1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21号)、《湖南省商务厅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商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促进全市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制订如下措施。一、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一)培育市场主体1.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业务。重点鼓励娄底现有的工业、农业生产型企业特别是“材料谷”产业相关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新获得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登记备案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家。2.激励现有外贸企业“破零倍增”。对年内进出口业绩破零的外贸企业,根据企业新增外贸人员、拓展国际市场等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万元/家的支持;对年内进出口实绩实现50%以上倍增的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拓展国际市场等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万元/家的支持。(二)优化贸易方式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外贸企业与大型商超、市场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推动进口消费品促销和出口产品转内销,对规模较大、成效明显的活动,给予不超过5万元/场的支持。4.打造外贸供应链平台。支持内外贸企业与国际物流、专业采购商等企业形成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支持贸易型企业“脱虚向实”,提高为本地进出口产品服务功能;支持园区平台公司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化改造,拓展外贸业务。对以上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年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视企业办公用房租赁、外贸人才招引、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拓展等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万元/家的支持。5.支持利用“海外仓”拓展业务。支持内外贸企业、电商企业、物流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为娄底产品走出去提供支持与服务,对年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运营企业,根据企业建设、租赁成本等费用给予不超过30万元/家的支持。(三)强化产业支持6.支持材料产业产贸融合。鼓励钢铁、工程机械、锑产品、农机、电子陶瓷、文印等产业企业统一出口产品标准,抱团开拓海外市场,发展外贸特色产业集群,对牵头运营企业视其外贸人才招引、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拓展等成本费用给予不超过30万元/家的支持。7.有序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支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和功能分区,大力承接鞋包、电子产品、生物医药等加工贸易产业产能转移,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迁移成本补助不超过15万元/家。(四)开拓国际市场8.增强外贸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对外贸企业参加主管部门认可的外向型展会、境外展会或经贸活动,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开展AEO高级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国际市场拓展行为,扣除已经享受过的各级财政补助外,可给予累计不超过90%的直接成本补助。9.发挥境外商协会桥梁作用。支持通过境外商协会在外贸重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商务联络处,按境外商务联络处作用发挥情况给予5-10万元/家的运行成本补助。10.支持企业运用金融产品。对外贸企业为拓展国际市场运用融资担保、汇率避险、出口信保等金融产品,扣除已经享受过的各级财政补助外,可给予累计不超过90%的直接成本补助。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一)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鼓励辖区内已获得商务部门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工程承包备案资质的企业,到“一带一路”与“RCEP”区域等国家开展产能合作,对前期“走出去”开展考察、调研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开展对外直接投资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内(含500万美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对外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对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年度内完成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年度内完成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单一企业年度内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二)支持对外劳务派遣。对外派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服务平台,其年度内外派劳务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数),给予不超过5万元/家的支持,外派劳务人数年度内300人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支持。三、加快口岸平台发展(一)支持口岸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海关“两仓”(即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及其他口岸平台。对验收投入运营的口岸平台运营企业给予租仓、装修、设备添置等不超过50%的运营补贴。(二)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娄底海关报关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100元/票的补助。(三)支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打击走私,营造浓厚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氛围。四、加强政策落地见效(一)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其他资金来源,用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的具体支持方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具体以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为准。每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监管资金使用等工作。市商务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二)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参照制定本地区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本政策措施由娄底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附件2娄底市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壮大电子商务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政策措施。一、推动电商广泛应用1.鼓励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对自建独立网站、移动商城APP等电商销售平台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实体企业,按其网站、移动商城等销售平台建设、推广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2.支持企业入驻电商平台。对入驻淘宝、天猫、京东等搜索电商平台或抖音、快手等内容电商及直播电商平台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实体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平台入驻、网络宣传、推广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3.鼓励企业与MCN合作。对与MCN机构(服务新网红经济的各类机构总称)合作,通过MCN机构网络带货年度GMV(商品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合作投资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B2B类型的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B2C销售货物的平台型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B2C销售货物的应用型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B2C销售服务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5.培育农村电商企业。对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其中娄底地区农产品不低于20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按不超过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6.加强电商园区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场地,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完善,具备独立的运营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提供管理、运营、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工作,企业入驻20家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7.推动直播基地建设。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间以上,注册活跃主播人数20人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5个以上,每年帮助市内注册企业带货量50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8.打造电商孵化中心。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设有众创空间、专业电商运营机构,引进或合作专业电商服务企业5家以上,每年举办电商培训5次以上、孵化企业5家以上、输送电商人才100人以上的孵化中心,给予开办方或运营方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配套奖励。四、加强示范引领创建9.鼓励电商示范创建。对新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基地的,除省级奖励资金外,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除国家级奖励资金外,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奖励。五、促进电商生态发展10.聚焦重点电商活动。支持高校、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电商调查研究、学术研讨、技能比赛、业务培训等活动。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具备一定规模,实际指导作用或成效突出的,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实际开支的费用按不超过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承办机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11.降低电商物流成本。鼓励电商企业抱团发展,对5家以上电商企业统一与快递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在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时间段内有效降低揽件单价的,给予快递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运行补贴;鼓励电商及相关企业建设“共享云仓”,对服务电商企业10家以上,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的“共享云仓”运营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成本补贴。12.强化工作保障措施。每年从市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由电子商务主管部门集中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宣传、项目策划包装、经验和模式推广、招商引资、品牌培育及区域行销等,提升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影响力。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遵守法律法规的各类电商企业(平台)、相关行业组织及高校,其中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直播电商企业、社区电商企业,并与之相关的物流仓储等为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每年的具体奖补支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具体以年度奖补申报通知为准。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参照制定本地区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由娄底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